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电专业店在经营场地、营业设施和商品采购、商品销售、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员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连锁或独立经营的家电专业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之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8106—2004 《零售业态分类》
商务部等五部委2006年18号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等五部委2006年17号令《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5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3.1
家电专业店 home appliance speciality store
以专门经营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为主的营业场所。
3.2
大型店 home appliance speciality store of large scale
营业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在12000种以上的专业店。
3.3
中型店 home appliance speciality store of middle scale
营业面积在3000~8000平方米之间,经营品种在7000种以上的专业店。
3.4
小型店 home appliance speciality store of small scale
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经营品种在7000种以下的专业店。
3.5
促销服务费 service charge for sales promotion
是指依照书面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商店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4 经营场地和营业设施
4.1 经营场地
4.1.1 家电专业店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与区域内其他商业业态和环境相协调。
4.1.2 家电专业店宜设置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大、中型店宜选择在所在地商业区或交通枢纽的适当位置。
4.1.3 家电专业店根据营业面积和经营品种的数量,划分为大型店、中型店和小型店。具体城市(地区)应对家电专业店的设置个数加以总量控制,大型店的服务人口以10~15万为宜,中型店的服务人口以10万为宜。
4.1.4 家电专业店建筑层高,底层应高于4.5米,楼层应高于4米,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防滑及不起尘等要求。
4.1.5 家电专业店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次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1.6 大型店应有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停车装卸场所,条件许可的商店应有促销活动场地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4.2 营业设施和环境
4.2.1 家电专业店应配备以下基本设备:
——基础设备:电梯(二层楼及以上),消防设施,照明系统,电力系统,音响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
——营业设备:展台,展柜,服务台,收银台,收银机,POS机,配送车,售后服务车海报架,POP吊架,指示牌,背景牌,警示牌,公告牌等。
4.2.2 家电专业店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4. 2. 3 家电专业店应设紧急通道和应急门并时刻保持畅通,确保在意外事件中能快速疏散顾客。
4.2.4 大、中型店应安装统一的导购识别系统,方便消费者挑选购买。
4.2.5 家电专业店应合理划分营业区域、办公区域及收发与存放商品的专用区域,各区域应设有清晰的指示标牌,区域面积应能满足商场正常营业的需要。
4.2.6 家电专业店应按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配置设备,控制商场内部的温、湿度,保持空气清新。 |